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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主体
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B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B股的投资主体限于以下几类: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拥有外汇的境内居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人。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1、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书第299页,共8条)
2、申请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前3项条件外,还应符合:(1)公司前1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3)公司从前1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股本,申请发行B股时,还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即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条件中的第6项)。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一般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B股时,发行人可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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