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IPO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1、 询价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应符合的条件:(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5)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一些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需满足的特殊条件:(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询价对象从名单中去除的情形:(1)不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2)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3)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独立、审慎、客观;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 并须注明来源;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很重大遗漏。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主承销商、发行人、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询价与定价: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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