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董事会的召集、会议决议和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权力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为便于表决, 一般人数为奇数。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一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主要有: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相关推荐:2009年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分析各章模拟题汇总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