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语| 四六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资格| 公务员 报关员 银行 证券 司法 导游 教师 计算机| 等考 软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价师 监理师 咨询师 安全师 结构师 估价师 造价员 会计| 会计证 会计职称 注会 经济师 税务师 医学| 卫生资格 医师 药师 [更多]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可采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2、设立条件:法定人数: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发起人的资格:自然人、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的,其所占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5%)。
5、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会议2/3以上通过。
相关推荐:2009年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分析各章模拟题汇总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