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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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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证券考试《发行与承销》串讲:第二章

200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已经日益临近。考试吧特整理了2009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各章重点串讲,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加强理解。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概念

  1、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将其公平清偿给债权人,并撤销法人资格,终止经营。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破产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标准是“现金流量标准”,即只要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即使其资产超过负债,也达到破产界限,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债权人等待公司出售资产变为现金。

  一旦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提出要求而公司无法清偿无争议的债务,就是公司不能清偿的充分证据。

  3、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清算费用、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将破产案件已经受理的事实和有关的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或公告通知各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2、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

  3、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但为维持公司日常活动所必需的清偿行为,例如水电费、电话费以及经法院认可的必要的经营费用的清偿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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