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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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公告或者通知组成的,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意见,对有关破产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临时性组织。债权人会议将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的性质与数额,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草案等。
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后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清算组也可以要求召开,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也可以召开。
债权人会议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的决议,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要求,债务人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
(五)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股份有限公司延期还债、减少债务、免除债务的条件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
破产和解,由申请破产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的,需要出席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应占无担保债权总数的2/3以上。如果在和解协议生效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好转,能够偿还债务,则终止破产程序。如果其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终止和解 协议,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六)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1.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将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受偿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指在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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