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产宣告和清算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案件后,如果认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确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虽经达成和解协议但仍无复苏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宣告终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清算、分配其财产,称为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
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清算组的职权是接管公司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程序中最关键的部分。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后,制定清算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实施。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清算费用、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公司所欠税款;第三,公司债务。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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