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二)发起人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自然人须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出资符合《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为未来公司的利益从事发起与设立活动。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要完成诸多事务,主要责任有:签订发起人协议;办理各项申报审批手续;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规定要求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意见等工作;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制定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设立的,还需要制作和公告招股说明书,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召开创立大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等。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参加公司筹委会;第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第三,起草公司章程;第四,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五,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承担的义务: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全体发起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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