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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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公布)第78—85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时,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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