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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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企业没有履行完结的重大合同及其它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及履行前景
截止募股文件签署之日,律师应查阅发行人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结的重要合同,审查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取得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
(七)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的解决前景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
律师应尽责了解发行人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并依法对这些诉讼、仲裁或争议的处理结果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发表意见,从而为投资者对发行人发行的股票能否投资提供价值判断。
(八)承销协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律师应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审阅。
(九)其它应当审查的事项
律师应从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角度,审查其它重要事项,以确定有无它他遗漏,或按有关规定需披露而未披露,或对投资者作出判断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完毕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审批的程序、是否得到充分的授权、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法律障碍是否排除等方面进行审核、验证,并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独立地作出法律评价。
企业拟公开发行股票时,法律意见书需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制作,验证笔录需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制作,并随其它申报文件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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