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评估报告的正文
(二)评估报告的附件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评估报告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1.资产评估报告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2.资产评估报告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的规定。
3.资产评估报告须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仍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撰写。
4.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正确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简练,结构严谨,文字表述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6.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代表或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7.评估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且不得随意改变。
8.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9.资产评估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并简述评估工作的工作过程。
10.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以人民币计价。
11.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有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整体评估应当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要附加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相关推荐:2009年证券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各章串讲汇总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