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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笔记(10)

第 1 页: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 2 页: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 3 页: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 4 页: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 5 页: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 6 页: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 7 页: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 8 页:第八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 9 页: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

  ●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1】什么是证券公司债券?谁来监督管理?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做什么?

  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定义:证券公司债券是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2.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2】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其他安排

  1.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发行人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② 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③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④ 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⑤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⑥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前述②—⑥的要求,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何谓合格投资者?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①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②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③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募集资金的投向

  应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条款设计

要求

发行规模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在上述限定规模内,具体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
   ▲公开发行的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期限

  ▲期限最短为1年

利率及付息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债券的评级

  ▲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作出安排。

  
债券的担保

  ▲发行人应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债权代理人

  ▲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

法律意见书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豁免事项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债券的承销组织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
   ▲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包销和代销。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债券发行结束之前,发行人不得动用所募集的资金,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负有监督义务。

发行失败及其处理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出售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若如此,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知识点3】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1.申报程序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笔记(10)

  2.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1)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包括两个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

  (2)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知识点4】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1.谁来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经批准后的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可负责。

  2.公开发行的债券如何交易?

  应申请在证交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证监会批准,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3.若上市,须满足哪些条件?

  (1)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4)其他。

  4.哪些情况下,债券可以转让?有哪些要求?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应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知识点5】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

相关项目

要求

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与豁免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第21号准则有无明确的规定,均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若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募集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发行人可申请延长其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责任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检查。
   ▲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应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阅等。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信息的披露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的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交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

  

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概览▲本次发行情况▲风险因素▲发行条款▲发行人的资信情况▲担保▲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代理人▲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及风险控制指标▲募集资金运用▲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

  2.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但应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3.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1)上市公告书的基本要求

  第22号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透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2)上市公告书的基本内容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情况

  ▲募集说明书的重要内容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4.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发行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5.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本要求

  (2)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3)持续信息披露

  ▲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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