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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课堂笔记(7)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

  (一)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包括:(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人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年会。年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东的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天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在议事规则里,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召开,其职权如何行使,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案等一系列运作细则。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五)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有:(1)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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