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自营业务(1-2)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范围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决策自主性的表现: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上市证券自营买卖的含义;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主要对象:上市证券自营买卖、其它证券自营买卖;上市证券自营买卖的特点:吞吐量大、流动性强、高风险、高收益;其它证券的自营买卖:柜台自营买卖,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柜台自营买卖的特点。
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中国证监会1996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条件;证券营运资金和净证券营运资金的含义;对证券自营业务专营、兼营机构资产及资本金的限制;净资本的计算公式;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程序;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的内容;资格证书的管理。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内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其它禁止行为;内慕交易包括的行为;内慕人员的含义;内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含义及包括的内容;其它禁止行为的内容。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内容:规模及比例控制,内部控制;规模、比例控制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自营业务决策制度(分级授权、分级决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营操作原则,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的内容。
四、证券自营业务专设账户、单独管理的含义;证券公司的报告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检查制度的内容、手段及实施主体、检查对象的职责和权利;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内容;禁止内慕交易的主要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自律管理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慕交易的监管;证券公司对内慕交易行为审查的内容。
五、证券公司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罚;对证券公司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处罚的条件;《刑法》对证券交易内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慕信息的人员处罚的规定;《刑法》对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市场行为处罚的规定;《刑法》对证券自营违规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第四章 清算与交割、交收(1-5)
第一节 清算、交割、交收的含义
一、清算的概念;对清算含义的三种解释;证券清算业务的含义;交割、交收的概念。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采取的措施;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和钱货两清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及钱货两清原则的含义。
三、清算、交割、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清算与交割、交收模式
一、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及流程;清算路径的概念;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流程;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划拨方式。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法人结算办理流程;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会员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的含义;证券营业自办出纳的清算程序;银行代理出纳的清算程序;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的程序。
第三节 交割与交收方式
一、一般交割、交收方式:当日交割、交收,次日交割、交收,例行日交割、交收,特约日交割、交收,发行日交割、交收;各种交割、交收方式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T+1交割、交收,T+3交割、交收。T+1交割、交收的含义;我国目前适用T+1交割、交收方式的证券种类:A股、基金、投资基金、国债、国债回购、债券;我国对B股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的含义及程序;结算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可分为:净额交收指令、逐项交收指令;托管银行对交易交收的选择:银行对付、收券不付款、付券不收款。
第四节 清算、交割、交收的中的禁止行为
一、对交收中的资金透支的处罚办法;对资金交收中透支的处理程序。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交割中实物券欠库的处罚办法及处理程序。
第五节 股权与债权的过户
一、股权与债权过户的概念及特点;股权与债权过户的种类:交易性过户、非交易性过户、账户挂失转户;各种过户种类的含义及特点;非交易性过户的种类: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初期交易过户的“双向过户”方式的操作规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挂失转户程序。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管理二级明细股份后的交易过户操作规程;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交易过户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挂失转户规则。
第五章 证券回购交易(1-3)
第一节 证券回购交易的概念和程序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概念;回购交易的内容:证券的持有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回购交易的实质;我国开办回购交易的目的;我国目前证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我国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二、回购交易涉及的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以券融资方、以资融券方;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以券融资的含义及程序;以资融券的含义及程序。
第二节 证券回购交易的规则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条件: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2、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等于回购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3、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
二、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的原因;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它用途;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三、以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回购价进行竞价的报价方式的缺陷;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的含义及操作方法;有关报价的各种规定;国债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
四、标准券的概念及设立标准券的优点;标准品种的概念;我国设立标准品种的原因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回购交易品种的规定;我国两地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单位的规定。
第三节 证券回购交易的清算
一、证券回购清算的特点:一次交易、二次清算;一次交易的含义;二次清算的步骤: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回购到期日的清算;回购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购回时资金和标准券的划拨。
二、折算率的含义;公布折算比率的意义;折算率的计算;折算率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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