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
第 2 页:第二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
第 3 页:第三节 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
第 5 页:第四节 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 |
第 6 页:第五节 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
第 7 页:第六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清算与交收 |
第 8 页:第七节 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
第 9 页:第八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
第五节 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主要考点:掌握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注意违约处理
1.初始清算交收。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到期清算交收。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l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3.质押券管理。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
人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由中国结算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身也应当主动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折成的标准券少于其融资金额的情况(俗称“欠库”)。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从相关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中国结算公司在确保质押券转回不会导致欠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转回手续。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的,在转回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将申报转回的质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并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4.违约处理。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中国结算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中国结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补充申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冲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二、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此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不追溯调整。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立即对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完成。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O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R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头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若足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做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 日14:o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返还规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买断式回购业务原则及当日交收结果判定履约金的归属,并将处理结果并入当日二级市场净额清算。履约金归属判定规则如表9-1所示:
交收结果 保证金归属
双方均履约 退还双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融资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融资方
双方均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双方均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2日日终,在结算参与人现有资金交收账户内完成包括履约金返还的净额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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