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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1、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明确,既相互协助、又互相制衡;各自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2、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3、 独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规定
(一) 总体要求
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三) 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需要2/3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的事项(共4条)
(四) 督察长制度
1、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
2、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
3、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4、督察长业务职责应当涵盖基金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5、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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