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条件P137-138有一些细节知识点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与实施P138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应当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内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4项)
(1)遵纪守法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的宣传推介
(一)对基金销售宣传活动时间的规定
募集申请获核准前,不得分发、分布宣传推介材料和发售基金份额。
(二)对基金销售宣传活动方式的规定
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三)基金销售宣传的禁止规定
7项不得在推介材料中出现的情形:140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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