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有关情况
(一)银行业
1.银行业的概念
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结构和组织形式种类繁多。按其职能划分,具体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专业信用机构。
2.我国的银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次改革,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银行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合资银行。
另外,组成中国银行体系的其他金融机构还包括信用合作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二)证券业
1.证券业的概念
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2.我国证券业的作用
(1)通过为企业发展筹集巨额资金进行资源分配。
(2)促进众多公司以重组方式发展壮大。
(3)提供了不同的投资工具,有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4)随着日益加强的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证券业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
(三)保险业
1.保险业的概念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2.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3.我国保险业的主要任务
(1)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
(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
(3)鼓励创新,完善服务。
(4)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4.我国保险业的相关机构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 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保险公司。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
(四)信托业
1.信托业的相关概念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当年1o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2.我国信托业的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的相对稀缺性并存。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
五、我国金融市场“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
“一行三会”是国内金融界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简称,此种叫法最早起源于2003年,“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业务,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作为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申请司法机关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7)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8)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9)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10)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是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中央银行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以下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
(2)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
(3)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
(二)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1)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2)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中央银行主要通过票据再贴现和票据再抵押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3)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
(4)外汇头寸调节。
(三)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
(1)代理国库。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3)为政府融通资金。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以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②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6)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
七、存款准备金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概念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1)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
(2)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人中央银行的存款。
(3)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
(4)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三)提存比率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自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
(2)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
(3)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人中央银行就不能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美国从1960年11月起,业务库存也算作法定准备金。
(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不同。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调整限幅,有的国家规定每次调整的幅度为2%,有的允许高达50%。
(5)准备金中现金的比例。
(6)准备金以外的准备。
(四)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率及法定准备的构成与应保持的限额,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比率及经营方向有着直接的影响。如存款准备率提高,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资产规模,或收缩贷款、减少投资、出售债权以适应被压缩的可用资金规模。
中央银行通过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伸缩,以达到稳定通货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项有效工具。
由于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对经济和金融所带来的调整效应比较强烈,中央银行不能把它作为短期的政策工具经常性地加以运用,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有变动幅度小、调整频率慢甚至长期稳定不动的趋势。
(五)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法律规定。
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金率,并降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账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经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5%的,人民银行将全部资金从其“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人其“临时存款”账户。
八、货币乘数
(一)货币乘数的基本概念
货币乘数是指货币供给量对基础货币的倍数关系,简单地说,货币乘数是一单位准备金所产生的货币量。
货币乘数的大小决定了货币供给扩张能力的大小。在货币供给过程中,中央银行的初始货币提供量与社会货币最终形成量之间存在着数倍扩张(或收缩)的效果,即所谓的乘数效应。货币乘数主要由通货—存款比率和准备金—存款比率决定。通货—存款比率是流通中的现金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率。它的变化反向作用于货币供给量的变动,通货—存款比率越高,货币乘数越小;通货—存款比率越低,货币乘数越大。准备金—存款比率是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准备金与存款之比,准备金—存款比率也与货币乘数有反方向变动的关系。
(二)货币乘数的计算公式
完整的货币(政策)乘数的计算公式是:
m=(Rc+i)/(Rd+Re十Rc)
其中,Rd、Re、Rc分别代表法定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率和现金在存款中的比率。
货币(政策)乘数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其中,M1为货币供应量、B为基础货币;k为现金比率、Rt为定期存款准备率、T为定期存款、E为超额准备金、D为活期存款、C为流通中的现金;A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总额。
(三)货币乘数的决定因素
银行提供的货币和贷款会通过数次存款、贷款等活动产生出数倍于它的存款,即通常所说的派生存款。货币乘数的大小决定了货币供给扩张能力的大小。而货币乘数的大小又由以下
四个因素决定:
(1)法定准备金率(Rd)。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均由中央银行直接决定。通常,法定准备金率越高,货币乘数越小;反之,货币乘数越大。
(2)超额准备金率(Re)。商业银行保有的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与存款总额之比,称为超额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的存在相应减少了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因此,超额准备金率与货币乘数之间呈反方向变动关系,超额准备金率越高,货币乘数越小;反之,货币乘数就越大。
(3)现金比率(k)。现金比率是指流通中的现金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率。现金比率的高低与货币需求的大小正相关。因此,凡影响货币需求的因素,都可以影响现金比率。与此相反,现金比率与货币乘数负相关,现金比率越高,说明现金退出存款货币的扩张过程而流入日常流通的量越多,因而直接减少了银行的可贷资金量,制约了存款派生能力,货币乘数就越小。
(4)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间的比率。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定期存款对活期存款比率上升,货币乘数就会变大;反之,货币乘数会变小。
影响我国货币乘数的因素除了上述四个因素之外,还有财政性存款、信贷计划管理两个特殊因素。
综合上述分析说明,货币乘数受到银行、财政、企业、个人各自行为的影响。而货币供应量的另一个决定因素即基础货币,是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和供应的。
九、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概念
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是政府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央银行通常采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从而实现发展经济、稳定货币等政策目标。
(二)货币政策措施
运用货币政策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控制货币发行。
(2)控制和调节对政府的贷款。
(3)推行公开市场业务。
(4)改变存款准备金率。
(5)调整再贴现率。
(6)选择性信用管制。
(7)直接信用管制。
(8)常备借贷便利。
(三)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1)稳定物价。稳定物价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而物价稳定的实质是币值的稳定。所谓币值,原指单位货币的含金量。在现代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衡量物价稳定与否,从各国的情况看,通常使用的指标有三个:一是GNP(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指数,它以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最终产品和劳务为对象,反映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变化情况;二是消费物价指数,它以消费者日常生活支出为对象,能较准确地反映消费物价水平的变化情况;三是批发物价指数,它以批发交易为对象,能较准确地反映大宗批发交易的物价变动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通货膨胀以外,还有一些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因素,如季节性因素、消费者嗜好的改变、经济与工业结构的改变等等,也会引起物价的变化。
一般来说,物价上涨率宜控制在50A以下,以2%~3%为宜。
(2)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目标,就是要保持一个较高的、稳定的就业水平。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凡是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工作者,都能在较合理的条件下随时找到适当的工作。
一般以失业率指标来衡量劳动力的就业程度。所谓失业率,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愿意就业的劳动力之比。失业率的大小,也就代表了社会的充分就业程度。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总需求不足、摩擦性失业、季节性的失业、结构性失业。
一般来说,中央银行把充分就业目标定位于失业率不超过4%为宜。
(3)促进经济增长。所谓经济增长就是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必须保持合理的、较高的速度。目前各国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一般采用人均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即用人均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剔除物价上涨率后的人均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来衡量。政府一般对计划期的实际GNP增长幅度定出指标,用百分比表示,中央银行即以此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
中央银行以经济增长为目标,指的是中央银行在接受既定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其所能操纵的工具对资源的运用加以组合和协调。一般地说,中央银行可以用增加货币供给或降低实际利率水平的办法来促进投资增加;或者通过控制通货膨胀率,以消除其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和预期效应对投资的影响。
(4)平衡国际收支。所谓平衡国际收支目标,简言之,就是采取各种措施纠正国际收支差额,使其趋于平衡。因为一国国际收支出现失衡,无论是顺差或逆差,都会对本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当然,相比之下,逆差的危害尤甚,因此各国调节国际收支失衡一般着力于减少以致消除逆差。
2.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
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中所运用的政策工具无法直接作用于最终目标,此间需要有一些中间环节来完成政策传导的任务。因此,中央银行在其工具和最终目标之间,插进了两组金融变量,一组叫作中介目标,一组叫作操作目标。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又称营运目标,它们是一些较短期的、数量化的金融指标。作为政策工具与最终目标之间的中介或桥梁,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更具弹性。
操作目标是接近中央银行政策工具的金融变量,它直接受政策工具的影响,其特点是中央银行容易对它进行控制,但它与最终目标的因果关系不大稳定。各国中央银行通常采用的操作目标主要有短期利率、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基础货币等。
中介目标是距离政策工具较远但接近于最终目标的金融变量,其特点是中央银行不容易对它进行控制,但它与最终目标的因果关系比较稳定。中介目标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可以作为中介目标的金融指标主要有:长期利率、货币供应量和贷款量。
目前,中国货币政策的操作指标主要监控基础货币、银行的超额储备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中介指标主要监测货币供应量和以商业银行贷款总量、货币市场交易量为代表的信用总量。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概念及作用原理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1.常规性工具
常规性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再贴现政策。
(3)公开市场业务。
这三种货币政策工具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2.选择性工具
选择性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以某些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1)消费者信用控制。
(2)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3)不动产信用控制。
(4)优惠利率。
(5)特种存款。
3.补充性工具
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补充性工具主要包括:
(1)信用直接控制工具。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等。
(2)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
4.新工具
2013年,我国央行网站新增“常备借贷便利(S1F)”栏目,标志着这一新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式使用。常备借贷便利在各国名称各异,如美联储的贴现窗口、欧央行的边际贷款便利、英格兰银行的操作性常备便利、日本银行的补充贷款便利、加拿大央行的常备流动性便利等。
所谓常备借贷便利,就是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需求,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向中央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一种更加直接的融资方式。由于常备借贷便利提供的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一对一”的模式,因此,这种货币操作方式更像是定制化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常备借贷便利的主要特点包括:
(1)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
(2)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3)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五)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中介指标,进而最终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一般表示为: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一操作目标一中介目标一最终目标。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具体而言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一般有三个基本环节,其顺序是:
(1)从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首先影响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融资成本、信用能力和行为,以及金融市场上货币供给与需求的状况。
(2)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到企业、居民等非金融部门的各类经济行为主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政策操作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对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消费、储蓄、投资等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3)从非金融部门经济行为主体到社会各经济变量,包括总支出量、总产出量、物价、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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