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集合投资。基金的特点是将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
(2)分散风险。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在投资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因此,“不能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一方面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f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利用不同投资对象之间收益率变化的相关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3)专业理财。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方式交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基金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但公司型基金除外。
(2)所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收益风险水平不同。股票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投资于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而债券利率一般是事先确定的,投资风险较小。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因此,基金能满足那些不能或不宜直接参与股票、债券投资的个人或机构的需要。
(四)基金的作用
(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存款或购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较大。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将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理想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第一,基金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第二,基金作为一种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
(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但在证券监管机构的大力扶植下,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分别由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04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此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地位日趋重要,呈现出下列特点:
(1)基金规模快速增长,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基金设立的主流形式。1998年~2001年9月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在此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封闭式基金;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此后,我国基金业进入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设立的主要形式。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我国的基金产品除股票型基金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等纷纷问世。近年来,基金品种不断丰富,如出现了结构化基金、ETF联接基金等。在投资风格方面,除传统的成长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外,还有收益型基金、价值型基金等。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其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2007年1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为特定客户管理资产的业务。此外,2006年中国基金业也开始了国际化航程,获得QDII资格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募集基金投资国际市场,即QDII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方法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1.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来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信托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方式,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2.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份后,以基金持有人的身份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
3.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由此可见,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地位等方面是不同的,但它们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产品上,获取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的投资方式。目前,我国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由于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能追加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基金的买卖。
2.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资金、实现变现的要求,开放式基金一般都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这虽然会影响基金的营利水平,但作为开放式基金来说是必需的。
3.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甚至会导致基金清盘。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随之增加或减少。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在证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交易在基金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后,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之间进行。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开放式基金一般在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交易费用不同。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卖开放式基金时,则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7)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份额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所募集的资金不能全部用来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金用于长期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划分,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1)债券基金。债券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的年利率固定,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债券基金的收益会受市场利率的影响。除此以外,如果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汇率也会影响基金的收益。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2)股票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股票基金是最重要的基金品种,它的优点是资本的成长潜力较大,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资本利得,还可以通过它将较少的资金投资于各类股票,从而实现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较高收益的投资目标。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3)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短期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仅投资于货币市场的工具,为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购买限额低、流动性强、收益较高、管理费用低,有些还不收取赎回费用。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①现金。②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③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④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⑤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⑥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①股票。②可转换债券。③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④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⑤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⑥流通受限的证券。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衍生证券投资基金。衍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衍生证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包括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等。这种基金风险大,因为衍生证券一般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四)按基金的资产配置划分,可分为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股债平衡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等
偏股型基金对股票的配置比例较高,一般为50%~70%,债券的配置比例为20%~40%。
偏债型基金对债券的配置比例较高,对股票的配置比例相对较低。股债平衡型基金对股票和债券的配置较为均衡,约为40%~60%左右。灵活配置型基金对股票和债券的配置比例会依市场状况进行调节。
(五)按基金的投资理念划分,可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
(1)主动型基金。主动型基金是指力图取得超越基准组合表现的基金。
(2)被动型基金。被动型基金一般选取特定指数作为跟踪对象,因此通常又被称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的基金品种。由于其投资组合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收益随着即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因此当价格指数上升时,基金收益增加;反之,收益减少。基金因始终保持即期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所以收益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
指数基金的优势是:①费用低廉。②风险较小。③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指数基金可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可以为股票投资者提供比较稳定的投资回报。④指数基金可以作为避险套利的工具。由于指数基金收益率的稳定性、投资的分散性以及高流动性,特别适合于社保基金等数额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资金投资。
(六)按基金的募集方式划分,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1)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基金。公募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基金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2)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的基金。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发售和宣传推广,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较高,风险较大,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会加以限制;基金的投资范围较广,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少。
(七)特殊类型的基金
1.ETF
ETF是英文“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简称,常被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一方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另一方面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这种交易方式使该类基金存在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可有效防止类似封闭式基金的大幅折价现象。
(1)ETF的产生。ETF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推出的指数参与份额(简称“TIPs”)是严格意义上最早出现的ETF,但于2000年终止。现存最早的ETF是美国证券交易所(简称“AMEX”)于1993年推出的标准普尔存托凭证(简称“SPDRs”)。尽管出现的时间不长,但ETF发展非常迅速。
(2)ETF的特点。ETF是以某一选定的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证券为投资对象,依据构成指数的证券种类和比例,采用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的方法进行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根据ETF跟的指数不同,可分为股票型ETF、债券型ETF等,并且还可以进一步细分。ETF最大的特点是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即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是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ETF有“最小申购、赎回份额”的规定,通常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50万份或100万份,申购、赎回必须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一般只有机构投资者才有实力参与一级市场的实物申购与赎回交易。ETF实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2.LOF
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尽管同样是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但就产品特性看,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LOF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首创性。与ETF相区别,LOF不一定采用指数基金模式,也可以是主动管理型基金;同时,申购和赎回均以现金进行,对申购和赎回没有规模上的限制,可以在交易所申购、赎回,也可以在代销网点进行。LOF所具有的可以在场内外申购、赎回,以及场内外转托管的制度安排,使LOF不会出现封闭式基金大幅度折价交易的现象。2004年10月14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设立了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于2004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保本基金
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在投资到期时至少能够获得投资本金或一定回报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我国也有保本基金。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保本保障机制包括:①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③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投资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QDII基金
QDII是Qua1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1 Investors(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
QDII基金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批QDII基金。
5.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又被称为“结构型基金”“可分离交易基金”,是指在一只基金内部通过结构化的设计或安排,将普通基金份额拆分为具有不同预期收益与风险的两类(级)或多类(级)份额并可分离上市交易的一种基金产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等。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3)投资咨询服务。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无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以及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被称为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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