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考点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1.证券投资咨询 |
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
2.证券投资顾问 |
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禁止代理客户操作,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 |
3.证券研究报告 |
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 |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
立场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的原则,向客户提供建议;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
服务方式 内容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向不特定客户的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
服务对象 有所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服务于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性。 |
市场影响 有所不同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联系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
【考点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提供服务的形式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不能具体建议)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二)机构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同时从事有10名以上;高管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相应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业务场所和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个人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2年以上;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
(四)申请证券分析师的条件——无工作年限
1.在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
2.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3.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禁止从事的行为: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考点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1.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信息、资料;引用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没有地址、电话),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5.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
6.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
7.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
8.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
9.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10.投诉或者举报,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举报。
1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考点4】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遵守法律法规:
1.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业务资格。
2.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遵守法律法规:
(1)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基本信息,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
(2)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3)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
(4)公平对待客户,不因升级收费。
(5)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留存不得少于5年。
(6)通过各种方式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
(7)不得对产品功能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宣传。
(8)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他人或机构。
4.利用“荐股软件”应当在合同签订、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权益保护。主动告知客户咨询业务资格及其查询方式;“荐股软件”的作用、局限和纠纷解决方式、风险和危害。
5.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中国证监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同上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3.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5.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6.如依据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7.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8.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9.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
11.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1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考点6】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考点7】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3.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4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6.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7.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做好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 收购方面 |
《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方面 |
《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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