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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章节讲义:证券法

来源:考试吧 2019-1-14 18:04: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证券从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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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四节 证券法

  【大纲要求】

  

  一、总则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具有平等的法律的地位,遵守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了解)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的认定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提示】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1】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注意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受理之日 3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3.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条件】——股 3 限 6 不超 40,3 付 1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注意】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种类(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1.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股票未达发行总数 70%,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用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设立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承销协议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

  承销团

  (联合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主承销人

  责人即为主承销人。

  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1.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申请——向交易所报送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

  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情形(满足之一)

  (四)债券上市交易★★★

  上市条件【1 年,发行 5000 万】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股票暂停上市

股票终止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3.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 1 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

利;

4.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申请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提示】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债券暂停及终止上市的情形★★

  (五)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公开内容★★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首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首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①公司概况。

  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损失

  (六)禁止性行为

  1.内幕交易★★

  内部消息

  ①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他

  2.操纵市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 欺诈客户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最常见、最典型)

  收购要约

  收购股份(全部或部分)

  期限 30~60 日;

  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形式或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提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最常用)

  收购协议

  达成协议,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 于指定的银行。

  3.其他合法方式

  (二)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事项

  五、证券交易所(设立和解散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组织架构:理事会(设总经理 1 名)

  风险基金: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证监会决定)★★

  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

  证券公司

  投资者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也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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