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法
【大纲要求】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考点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因此,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证券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只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
考点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考点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证券公司
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主要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三)证券发行中介机构
作为一种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公正原则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一)禁止内幕交 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二)禁止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三)禁止传播虚 假信息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四)禁止证券欺 诈
在证券交易中, 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考点五、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考点六、股票的发行
1 .股票发行的条 件。设立 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 股票,应 当符合下 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6) 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 合下列条 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股票 发行 核准须 提交 的文 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发起人协议。
(3)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 招股说明书。
(5)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 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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