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考点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一)守法合规
(二)公平公正——(无公开)
(三)资格管理
(四)约定运作——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五)集中管理——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六)风险控制——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考点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
【知识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3】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考点4】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考点5】合格投资者要求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知识点】关联交易的要求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考点6】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以获取佣金或利益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证券交易;
9.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考点7】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
(一)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五)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六)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
(七)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知识点】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对客户信息披露及揭示风险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
2.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6. 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备案、风险收益、投诉电话等,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
7.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8.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集中保管。
9.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报告。
【考点8】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
2.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3.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客户和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5.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6.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主体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聘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考点9】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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