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七节 其他业务
【考点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2】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知识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证明书、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证明文件。
(二)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投资经验;(3)诚信记录;(4)还款能力;(5)融资融券需求。
注意:在对客户征信调查过程中,对机构客户还款能力的考察主要包括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债能力财务指标、反映盈利能力财务指标、反映变现能力财务指标等。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率、费率等。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要求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良好。
3.信誉状况——要求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要求客户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要求客户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客户为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考点4】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低于50%,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作为担保物,其中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知识点】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
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暂停接受指令。
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暂停部分或全部交易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予以拒绝;发现异常要求证券公司做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做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
(四)客户查询
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五)信息公告
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知识点】转融通业务规则
(一)转融通业务的概念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三)转融通业务的来源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四)转融通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4.转融通业务合同
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5.转融通期限——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7.转融通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8.转融通互保基金——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9.转融通的暂停
当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10.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11.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知识点】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2)转融券余额;(3)转融通成交数据;(4)转融通费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前一交易日公布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3)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三)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七)信息共享与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获悉的信息保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中国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八)违规处罚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知识点】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一)代销金融产品的概念
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品或介绍购买人的行为。
(二)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知识点】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和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7】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进行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2)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4)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5)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6)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7)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8)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9)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10)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11)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考点8】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报价回购——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直接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规定对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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