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历年股息可累积发放。由于公司亏损等原因不能正常发放优先股股息,可以累积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发放
有的国家规定,公司在分派当年盈利时,必须首先将当年和往年累积的优先股股息付清,在没有补足优先股股息之前,不能发放普通股股利
在实践中,有时累积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补足,如果公司积累了优先股股息,又打算发放普通股股息,则允许前者转换成为普通股,这有利于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非累积优先股
定义:股息以营业年度进行结清,不累积
特点:股息发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若公司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时,所欠缺的部分不予累积计算,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营业年度补发。
对公司而言,不负担以往营业年度优先股股息负担,不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而对于股东而言,收入的不稳定性差,因为公司盈利时才能获取固定的利息,公司盈利少时则得不到固定的股息
大多数优先股为累积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
定义:除了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与普通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前提:足够的盈余、普通股东分得的股利不少于优先股股东的股息。
分类:全部优先股票与部分参与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利润分配
可转换优先股
股票发行后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者将其转换成为其他种类的股票
转换对公司的意义:一是发行困难时争取投资者;二是较低的利息可以减轻利息负担
对投资者的意义:多了选择投资种类的机会。 公司盈利少时,不行使转换权利,相反则行使。
可赎回优先股票
定义:在股票发行后一定时期(预先确定,一般高于票面价值)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发行时确定)收回的股票
要求:赎回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种类:强制性赎回(赎回权在发行公司)和任意赎回(赎回权在股东),大多数为强制性赎回优先股股票 ,赎回的目的:减少股息负担
不可赎回优先股: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赎回,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
定义: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而一般股票的股息率预先确定而不可调整
调整的时机: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与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状况无关
产生的背景: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有价证券价格经常波动、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发行以后股息就确定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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