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zhaoyi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语| 四六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资格| 公务员 报关员 银行 证券 司法 导游 教师 计算机| 等考 软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价师 监理师 咨询师 安全师 结构师 估价师 造价员 会计| 会计证 会计职称 注会 经济师 税务师 医学| 卫生资格 医师 药师 [更多]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义: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推荐:2009年下半年证券从业考试各科考试大纲汇总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