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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资格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
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 条件
(三)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其他职责。
禁止职责:(新内容)
1、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交易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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