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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概念: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合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区的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达到法定的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监会、银监会所贵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新)
1、被依法取消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聘
3、依法解散、或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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