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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其他权利:优先认股权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权力表现形式:从公司经营利润中分配股息和红利;获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分配股息红利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只能用留存利润支付,不能减少注册资本;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能支付股利。从公司的分配决策上讲,对现金的需要、面临的经济环境以及获取资金的能力等。
分配顺序是:经营收入 ― 纳所得税 ― 弥补亏损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 优先股股利 ― 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资产的条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须支付下列费用:拨付清算费用 - 支付员工工资 - 银行贷款 - 公司债务和其它住债务
普通股票股东的其他权利
其它权利: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转让股票以及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原股东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目的是保证股东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价值。
对权利的处理方式:行使、转让和放弃 。股东是否拥有权利取决于股票购买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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