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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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是指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基金的投资者。他们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无论哪一种基金,只要投资者买人某种基金单位,就成为相应基金的持有人。
2.基金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A.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B.取得基金收益;
C.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D.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E。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F.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害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A.修改基金契约;
B.提前终止基金;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更换基金管理人;
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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