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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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5.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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