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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的定义: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结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0万
2、证券公司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人民币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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