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
第 6 页: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
第 10 页: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风险与信息披露 |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等。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的规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基金的募集活动。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及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但为特定多个 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还需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3)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l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 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3.投资咨询服务。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同时 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莓或者分 担投资损失、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以及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必须由某一托管机 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l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 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 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 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 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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