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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精讲:第8章

第 1 页: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第 5 页: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对会员自营业务和经营业务的管理。

  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l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l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中纪委关于制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工作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09年1月l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据该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该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几个原则,即维护客户利益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和维护行业声誉原则。这些原则以《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该条首先明确了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即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向其正确揭示投资风险。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还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七条以《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为依据。

  4.《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准则》所规定的从业人员一般性的禁止行为,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为依据。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应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该条明确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扩展到了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这对于构建包括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和机构在内的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执行《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工作。

  该条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职能,《准则》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大到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再限于资格方面。

  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复议。

  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记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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