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生产经营现场处理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办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
1.处理事故隐患的程序和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够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程序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下列规定:‘
1.立案及调查。
2.承办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调查的,应当回避。
3.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勘验物品。
4.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行政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责任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令的。
(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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