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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第2章)

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于9月3、4日举行,考试吧整理“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供广大考生备考使用,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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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重点)

  第一节 总则(对应教材1.2节)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责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关系,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

  2.中介机构技术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5.从业人员。

  四、立法的宗旨

  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

  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五、《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20年立一法)。

  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六、《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

  3.安全投入;

  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建设工程“三同时”;

  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

  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10.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5项)和义务(4项),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明确了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次确立了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七、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过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具体体现为“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预防隐患在先;

  7.监督执法在先。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八、《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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