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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精讲:第二十讲

201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精讲

  一、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lo.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1.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12.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3.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用品;

  1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5.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l一1992)等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了企业外部、内部安全距离,内部布局,工艺布置,建筑物结构,消防,采暖,通风,电气等要求。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者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特种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工序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衣服,不得离岗串岗和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严禁酒后上岗。

  (四)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该能够明确从企业负责人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应当做的工作和应当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真正落到实处。

  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烟火药安全性检测、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

  为了防止烟花爆竹生产事故波及周围,导致更大伤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选址应当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其安全距离的核算,应当分别按生产区、仓库、燃放试验区内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取最大值。新建生产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周围其他单位的发展留有余地。

  生产企业内部,应当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者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非危险品生产区分别设置,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在布局上应当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无关人员和货流不得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得通过住宅区和其他建筑物的防护屏障。核算药量大或者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应当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者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当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当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不得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应不低于2 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 m.危险品工房建筑物按使用性质确定并在外墙安全标识上须标明名称、等级、人数、危险品名称、数量、特性。危险品厂房门应当是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m,不得设门槛。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当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者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危险品仓库门宜为双层,均向外开启,内层门为通风用门。

  危险品厂房安全窗应当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lm、高度不小于1.5m,窗台高度不高于地面0.5m,不得设置中挺,利于快速开启。危险品仓库的窗户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六)加工制作

  烟花爆竹加工制作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少存勤运,按规定的力度操作。使用的工具须为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操作台应当平整光滑,便于清洁。有烟火药遗撒的操作台应当垫以接地导电橡胶板。含金属粉的操作严禁用水,环境湿度高时应当停止作业。严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干燥。

  (七)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材料应当分别设置储存仓库。原材料应当根据性质分类储存,氧化剂、可燃物不得共同存放,金属粉、有毒物质应当密封盛装。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间应当留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距离,且不小于0.45m,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2m.

  危险品仓库地面应当铺设木地板,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era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符合以下规定(单位:m):

  名称 成品与半成品 烟火药 成箱成品 货架离地面

  高度 ≤1.5 ≤1 ≤2.5 >o.3

  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速度不得超过10km/h.

  危险品装卸作业中,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不准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八)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

  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设施。

  生产区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54m3;危险品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108m3,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消防储备水应当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应当超过48h.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厂房,宜设置自动喷水设施。在产品或者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者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内,不应设置用水灭火的设备,应采用干粉、干砂或者其他扑灭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

  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应当设置直通的通讯设施。

  (九)应急救援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但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但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条件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烟花爆竹经营妥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公安部门提交七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一)一般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燃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除上述地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等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有权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责任追究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烟花爆竹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1.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3.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世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9.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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