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内容:《劳动法》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安全生产法内容:《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内容:生产安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平稳、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依法规范。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行相关立法滞后,不适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立法中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比较原则,互不衔接,难以操作,缺少统一的基本法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事故报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明确,报告的政府和部门不统一,报告的时限和内容不一致。三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不统一,调查组职责没有法定化,事故调查批复的规定不明确。四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五是没有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参加事故调查的机制。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所以必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需要。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加快相关立法,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二是推进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需要。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必须依法确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制度、机制、程序和责任,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的特点,需要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通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统一关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体、职责、程序,建立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理顺关系,形成层级分明、衔接有序、高效统一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系。四是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需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点是要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只有明确事故报告义务人和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加重事故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幅度,严刑厉法,才能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震慑和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内涵丰富,内容全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由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和 “四不放过”的原则,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实现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的意义重大,一是标志着我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二是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有利于打击和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是强化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手段,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安全生产法内容:《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管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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