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的受理、证书和标志的核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该中心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具体受理和核发过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这里讲的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如很多矿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属企业内部的监督。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仅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美国就是这个体制。
目前,全国共有2800多名煤矿安全监察员。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多,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等。目前,各省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即地方监管机构不尽相同,大部分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些省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专门成立了煤炭工业部门,如陕西省;有些省专门成立煤矿安全的监管部门,如甘肃省。
因此,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特种设备的监察实仃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监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的监察。
其他监督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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