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4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讲义整理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和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不断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综合治理",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人、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
“安全发展”重点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以人为本,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 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人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 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对企业来讲,安全发展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持续、有效、较快和协 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是企业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坚持走安全发展道路应当成为企业的郑重选择和庄严承诺。
对各级政府来讲,加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是政绩,搞好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也是政绩,是党和人民更关注、更看重的政量项。
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发展效益,降低发展风险,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和落脚点是认真切实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措施。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以《安全生产法》为龙头,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且还在日趋健全和完善,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据统计,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已经颁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约有130多部。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2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20多部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
国家经贸委、原煤炭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和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80多部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人大和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到目前为止,各省(区、市)都基本上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
需要指出的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及各行业颁布了涉及安全的国家标准上千项,各类行业标准几千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均属于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说属于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我国许多安全生产立法直接将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使之上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因此,我国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和安全生产立法不无区别,但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被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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