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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一)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考核点三1)
1、这是本章重点之一,无论是质量控制还是质量问题处理,都与质量责任密切相关,所以是应掌握的一个重点。本考核点复习可以《建筑法》第六章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章为依据,并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一章第六节。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3对于这部分内容,在参考上述文件熟悉各方质量责任的内容后,重在应用。可参考本书第三部分案例题第三章第一节及附录历年考题中1998年、2000年、2001年的相应考题的案例题去体会如何针对工程问题,应用这方面知识去判断和解决。
(二)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考核点三2)
1、本考核点应是本章的重点,也是监理工作中所涉及最广、最核心的重点工作内容,复习时主要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一、二、三节,以及《监理规范》5.2、5.4条款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5~19条)。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2)对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
(3)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的审查。
(4)对现场准备的质量控制 (人、材、机、法、环、测量基准)。
(5)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质量控制点、作业技术交底、进场材料控制、环境控制)。
(6)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发现质量问题及影响质量情况的处理,见证取样,重新检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中间验收)--重点中的重点。
3、需注意的几点如下(重点):
(1)进场材料检查的内容及要点。
(2)现场发现影响质量的情况或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责任如何划分?
(3)重新检验--无论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方均应配合。重检结果合格--一切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不合格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包括费用、工期损失)。
(4)必须实行见证取样的对象及程度(质量教材第三章第三节)。
(三)工程变更的处理(考核点三3)
1、本考核点是本章新考点,也是2003版教材中新内容。可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三节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0、31条),以及《监理规范》5.5.4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根据"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三节的内容,本考核点涉及的内容如下。
(1)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的处理(监控);
(2)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的处理(监控);
(3)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的处理(监控)。
3、应注意的是,在监理工程培训教材中,有3门课程的教材均涉及工程变更内容,此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监理规范》也有规定,现将它们的异同概括如下表2供参考。
各有关法规及教材中对"工程变更"所做的规定及说明
"质量控制"教材《监理规范》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
1、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时
(1)提出对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代表研究各方同意后签署纪要,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时
向监理方提交"工程变更单"
总监与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研究做出变更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
将"设计变更通知"及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研究做出决定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和设设单位的"变更通知"作为附件,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时
建设单位将变更要求通知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研究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意见及修改的图纸、文件交给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方研究设计单位提交的文件,合同施工及设计单位研究做出决定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均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签认
签认后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监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