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六)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
1、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
1、偏差分析是比较容易考的考点,后面专门有内容讲解。 2、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施工的总进度计划,编制阶段性(周、月或支付周期)工程量(款)完成计划,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3、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工程量(款)台账,比较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分析发生偏差的原因,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从而采取措施调整或修改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总进度计划。 |
5.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
1、施工单位报送。 2、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一般是清单计价),工程量,变更等进行审查。 3、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4、协商、签发。 5、如果协商不一致,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满足施工总工期的目标要求, 2、阶段性进度计划必须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相一致。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为了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完成,阶段性进度计划更应具有可操作性。 3、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对照本条文所述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发现问题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方式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对施工单位调整后的进度计划重新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
同前面的“投资偏差分析”一样,也是超考的内容。后面有专门的论述。 |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
监理项目机构可釆用前锋线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和香蕉曲线比较法等比较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确定进度偏差并预测该进度偏差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 |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1、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 监理工作依据。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 监理工作制度。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 合同与信息管理。11) 组织协调。12) 监理工作设施。 2、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2) 监理工作流程。3) 监理工作要点。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除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之外应审查的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现阶段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14个)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限、延期申请、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6、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 7、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对编审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 (2)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
1、不是签发“暂停令”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事后应形成书面监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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