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七)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
1、强调了合同的重要性。变更、索赔的判定和计算一般的处理原则是: 有约从约、无约从规、无规从潜规则。 2、终止合同分不同原因,结算费用不同。要注意由于业主原因的终止结算内容 |
6.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
1、一般来说,停工不是全场停工,是需要停工的局部停工。所以要明确范围。 2、考时也要注意,是某工作停工,就要算总时差。3、没有说的具体工作,没有网络图,一般按照全场停工考虑。 |
6.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
1、发生情况1时,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报告给有关部门。 3、建议背诵本条款 |
6.2.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
工程暂停可能导致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情况发生,暂停时间较长的可能造成施工单位退场和再进场损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就相关问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协商解决。 |
6.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
不同情形下的复工。 1、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施工单位报送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工程复工令。 2、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应签署不同意复工的意见,并指出原因。 3、建设单位不同意复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分析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4、施工单位不提出复工申请的,可能是由于继续停工对施工单位比较有利,总监理工程师应分析现场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并以此书面指令作为复工的时间依据。 |
6.3 工程变更
6.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
1、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2、项目监理机构对于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情形可能有:1)图纸出现错、漏、碰、缺等缺陷无法施工;2)图纸不便施工,变更后更经济、方便;3)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需要;4)施工单位考虑自身利益,为费用索赔而提出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按程序处理。特别是对于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变化要及时评估,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及时协商处理。 3、一般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注意是合同变更的工期和费用处理。原则是不予补偿。 4、建议背诵本条款 |
6.3.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
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或计价方法应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当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 |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
1、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2、注意是暂定价格,不是中间价格 |
6.3.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可能是由于局部调整使用功能,也可能是方案阶段考虑不周,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于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设计修改、工程暂停、返工损失、增加工程造价等进行全面评估,为建设单位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避免反复和不必要的浪费。 |
6.4 费用索赔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
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
要求和清单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结合(4个28天),理解程序,会挑错即可。考偏了,也可能让背。 |
6.4.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
1、处理费用索赔应注意“时效”,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审都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4个28天)。费用确定要依据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和工程量清单,并与相关方通过协商取得一致。 2、由工程变更带来的费用索赔也大量存在。项目监理机构要准确把握索赔成立条件,妥善受理、准确批准。 3、非乙方原因,既有甲方原因,也有“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例如:不可抗力。 4、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 施工合同争议
6.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
1、清算工程(已完工程、预付订货款) 2、合理遣散费 3、合理利润 4、违约金 |
6.7.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
1、清算工程(已完工程、预付订货款) 2、现场遗留(已提供甲方用临建,现场材料) 3、已完工程收尾附加费用 4、违约金 |
6.7.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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