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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份[标准格式文件].
2.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3.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监理合同包括的文件[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
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二、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 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少 | |
委托人权利 |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 委托人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
委托监理工程重 |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 | |
大事项的决定权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
委 托 人 权利 |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 |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 |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 ||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 |
终止合同的权利 | ||
监 理 人 权 利 |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 |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 |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 |
权力 |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 |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变更指令 | ||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除委托监理合同外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4.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
6.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8.监理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的主要表现
(1)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2)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
(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区分
附加工作 (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 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 |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 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 |
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 ||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 |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 |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用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
四、合同有效期
1.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的。
2.委托监理合同终止的标志是[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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