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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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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七)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执行、撤销与仲裁申请的撤回

  复习提示1: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复习提示2: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合同争议经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复习提示3:仲裁裁决撤销的6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复习提示4: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复习提示5:撤销仲裁裁决的单位: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工程变更管理(大纲熟悉内容)

  复习提示: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需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没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作,除非承包商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相关链接:2008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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