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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1)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11-02-11 9:38:2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于5月28日-29日举行,考试吧整理“2011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供广大考生备考使用。

  [案例1-1] 某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咨询业务。该公司通过研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件,认为已经具备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能力,符合 丙级资质。为迅速拓展业务,该公司通过某种渠道与某业主签订了一座20层框架结构办公大楼监理任务,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该座建筑物属于二等房屋建筑工 程项目。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咨询公司应业主的要求,大幅度地降低监理费取费费率,最终确定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监理费为5元。在监理过程中,给承包 商提供方便,接受承包商生活补贴5万元。

  [问题]

  1.工程咨询公司是否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资质申请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适合申请哪一个工程类别?为什么?

  3.工程咨询公司如果在市政公用监理业务范围申请成功,并运作规定的时间后,还想进一步承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其监理业务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是什么?

  4.监理费的取费方法是哪一种?监理费总额应为多少?

  5.工程咨询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该工程咨询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参考答案]

  1.工程咨询公司不具备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应通过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具备承揽监理工程的资格,而不是自己对照文件,认为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就自然取得资质。

  2.工程咨询公司适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这个工程类别的监理业务。因为该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的咨询工作,在该领域具有自身的优势。

  3.主项资质是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增项资质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4.监理费的取费方法是固定价格计算法。监理费总额为40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20万。

  5.工程咨询公司的行为有如下不妥之处:

  未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而承揽监理业务;在非法承揽监理业务过程中,采取了恶性降价压价的手段,这两点违背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守法经营准则。在监理过程中,给承包商提供方便,接受承包商好处,违背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公正经营准则。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工程咨询公司是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予以取缔,并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即20万以上4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1-2] 某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丙级,该监理单位通过熟人关系取得一幢26层综合大楼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为二等房屋建筑工程。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为2亿元人 民币,监理费的取费费率为0.8%~1.2%,双方所签订监理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为80万元人民币。此外,建设单位还以本单位工程部人员参加监理进行合作监理为由,让监理单位给建设单位回扣人民币10万元。

  [问题]

  1.监理单位行为有哪些违反国家规定?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受到何处罚?

  [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的行为存在如下问题:

  (1)该监理单位越级承接监理业务,该监理单位为丙级资质,只能承接三等的房屋建筑工程,而该大楼为二等房屋建筑工程。

  (2)监理收费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该工程预算2亿元,监理酬金应收工程预算的0.8%~1.2%,按规定的下限计算,也至少应是160万元人民币,但该监理单位只收80万元人民币仅占0.4%.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扰乱监理市场,应予以制止。

  (3)以合作监理为由,给建设单位回扣亦属不正当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并且,所谓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案例1-3] 某建设单位投资拟建设一工业项目。项目立项被批准后,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在拟订设计方案竞赛、设计招标和设计过程各阶段的监理任务时,业主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见,其部分内容如下:

  (1)编制设计方案竞赛文件;

  (2)发布设计竞赛公告;

  (3)对参加竞赛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对参赛设计方案的评审;

  (5)决定工程设计方案;

  (6)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协助业主选择设计单位;

  (9)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10)工程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问题] 上述10项内容有几项不妥?对上述内容应提出哪些修改建议?

  [参考答案]

  1.第5条不妥。因“决定工程设计方案”关系到项目的功能、投资和最终效益,对工程项目影响重大,故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应由业主决定。但监理工程师可以 通过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供业主决策。因此,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应向业主讲明此事关系投资方切身利益、对项目有重 大影响的内容,必须由业主决策。

  2.第9条不妥。工程设计合同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业主作为设计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权、利,监理工程师无法代替。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设计招标,协助业主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协助业主起草设计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业主签订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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