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2] 某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属于一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A以监理单位B的名义承担了该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A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为丙 级,B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为甲级,该小区分为一区、二区、三区三部分。总监理工程师拟采用矩阵式监理组织形式。该工程监理单位指定承包商采购某材料供应商 的材料,而且工程监理单位从供货款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同时将部分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格予以签字。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对于承包商出现的有关质量问题,均已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过失,给业主造成了80万元的损失。监理单位获取相应部分的监理费为15万元。
[问题]
1. 该住宅小区应由何种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 对于监理单位A,违反了哪些经营活动准则和内容?
3.监理单位A和B的行为有何不妥,如何处罚?
4.由于监理单位的过失,应给业主赔偿多少?
5.按照国家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
6.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1.该住宅小区属于一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对于监理单位A,因以B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违反了“守法”原则,“诚信”原则;该监理单位与材料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违反了“公正”原 则;将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认,违反了“科学”原则。监理单位经营活动的内容仅限于工程技术服务性活动,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咨询活动,而不应从事与监理单位无关的活动。
3.监理单位的不妥行为和处罚如下:
(1)监理单位A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监理单位B允许其他单位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无权指定材料供应商,更不能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监理单位过失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超出监理酬金(不含税金),因此应赔偿业主15万元人民币。
5.按照国家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下述规定处理:
(1)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 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 告。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案例2-1] 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⒈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只能维护甲方的利益。
⒉施工期间的任何工程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发布工程变更令才能付诸实施。
⒊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⒋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⒌乙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
⒍乙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⒎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证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⒏在合同责任期内,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违背对乙方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⒐由于甲方严重违约及非乙方责任而使监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⒑ 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⒒ 乙方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问题]
上述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⒈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⒉正确。
⒊正确。
⒋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⒌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仅控制其中的一个目标是不合实际的。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⒍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⒎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⒏正确。
⒐正确。
⒑正确。
⒒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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