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市州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湖北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和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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