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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七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8]64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经研究确定的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科 目 名 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00分 | 50分 |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20分 | 62分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工程 | 均为120分 | 72分 |
公路工程 | 72分 | ||
水利水电工程 | 72分 | ||
电力工程 | 72分 | ||
矿山工程 | 72分 | ||
冶炼工程 | 72分 | ||
石油化工工程 | 72分 | ||
市政公用工程 | 72分 | ||
机电安装工程 | 72分 | ||
装饰装修工程 | 72分 | ||
建筑工程 | 72分 | ||
矿业工程 | 72分 | ||
机电工程 | 72分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原则上于2008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一些地区因抢险救灾工作可考虑适当延迟公布。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请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4月底前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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