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三、审批权限
建设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
四、申请材料
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相应材料(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须提交申请表、汇总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须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水利水电、公路专业二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一)初始注册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汇总表(申请表上需另加附一寸彩照一张)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下同);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提交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注册指超过资格证签发日期3年申请初始注册);
6、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本省外向型企业所聘用注册建造师持非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需在本省注册的,可由省建设厅驻外办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二)变更注册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变更执业单位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须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出省变更注册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增加一份。
(三)延续注册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四)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专业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形式、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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